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让利新政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山西省财政厅,海关总署湖北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新政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召开的高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位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让利的展品类别、销售数目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让利的展品不包括国家严禁进口商品,濒危动动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纳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武器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位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让利新政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照章收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主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新政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免除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新政施行情况。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