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发展新型跨境电子商务业态方面,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新增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区试点。边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 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23 年 8 月 13 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pdf
制作人/陶勇
校对/刘畅